司法拍卖是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依法变现涉案财产时常用的一种执行措施。近年来,网络司法拍卖逐渐兴起,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努力探索拍卖工作新机制,组成课题组对两年来网络拍卖的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网络司法拍卖现状
2015年至2017年上半年,司法拍卖均采取网络拍卖模式,网拍标的物1191件,网拍2506次,成交125件,成交金额2.9亿元,成交率69.1%,溢价率16.6%,参拍314人次。
1.随着破解执行难力度的加大,进入网拍程序的标的物数量大幅上升,成交率及成交金额增幅较大。2015年10月至2016年网拍标的物511件、成交35件、成交额0.35亿元,而2017件上半年达到680件、成交90件、成交额2.56亿元。2017年开始首拍实行降价30%拍卖,也促使拍品成交率提升。
2.房产占绝大比例,撤拍率较高。网拍标的物中,房产占总数的95%,87%的网拍房产没有完成一拍、二拍、变卖全部流程,撤回拍卖后,一部分由债权人接收。批量房产集中网拍情况较多。车辆因价值较低进入网拍程序的较少。
3.一拍成交率较低,但溢价率较高。一拍成交率比较低,变卖成交率较高,但是溢价率低,二拍的成交金额最高,公众参拍时有持币观望心理,很多人选择在变卖程序中购买。
4.吉林中院网拍工作在全省占据重要位置。吉林中院网拍标的数占全省网拍标的物数量的27.7%,数量最多,成交金额占全省网拍成交额的5%,列第二位,网拍工作在全省法院中占据重要位置。尽管成交134件占全省次位,但成交率69%仍处于低位。
二、网络司法拍卖存在的问题
1.评估价与市场价之间存在差距。本地区一拍成交率仅为8.4%,拍卖价依据评估价下降30%后,仍未达到市场预期值,大量拍品流拍。而且评估时间较长,评估机构对执行法官提出一些不合理要求,未达到4A标准。
2.拍品展示不适应市场需要。一是拍卖公告简单,对拍品描述不专业、不精准,购买意向人无法第一时间直观感受拍品情况,导致放弃购买意向;二是推广不专业,拍品资料限于照片,但照片反映拍品情况不全面,没有形成视频资料,未充分利用传统媒体;三是同期推出房产过多,供大于求。吉林中院曾经一次网拍345套房产,远远超过市场需求。
3.法官素质不适应新形势需要。有些从事网拍工作的法官提供拍品咨询不专业、不及时、不全面,造成购买意向人与执行法官沟通不畅。
4.一些拍品瑕疵明显,严重影响成交。比如,一些房产在拍品说明中载明“成交后无法办理产权证、无法腾空”,导致流拍。有的则载明无法看房,导致购买意向人无法了解房产状况,无法促成成交。还有一部分网拍房产交付时才发现由案外人占用或主张权利而引发争议,造成无法成交。
5.一些购买意向人资金不足。一些购买意向人购买房产时资金负担重,一次性付清购房款难度较大。
6.执行标的物处置标准不统一、程序不规范。随着执行案件量激增、案情越来越复杂多样,一些执行标的物的处置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各种利益冲突难以化解,部分执行法官知识掌握不完备、实务技能不强,对执行标的物处置标准不统一、程序不够规范,引发执行异议,使网拍进展不顺。
三、改善网拍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1.促使评估价符合市场要求。为了促使评估机构按照市场行情准确估价,在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后法院先预留30%的评估费,待拍卖成交后或申请人同意接收标的物后,再支付给评估机构剩余的评估费。如果拍品流拍且申请人不同意接收标的物,则法院预留的30%评估费不再支付给评估机构,而是返还申请评估人。法院还应引入更多的评估机构,形成良性竞争。
2.技术部门督导评估机构提高对评估对象的描述能力。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详细描述评估对象状况,向法院出具纸质评估报告时,需同时提交能反映评估对象全貌的照片、视频资料及评估报告电子版,全部移送执行部门。
3.执行法官对拟网拍标的物进行预评估。对有严重瑕疵、拍卖成交可能性极低的标的物,要严格网拍标准,必要时可提交执行法官会议研究,慎重进入网拍程序。
4.进入拍卖程序的房产均需腾空。执行法官将拟网拍的房产先行腾空后,才能启动网拍程序,不腾空的房产不得进入网拍程序。
5.对竞买人提供贷款,解决资金困难。法院与银行开展合作,银行提供贷款支持。操作模式可为:一是竞买人申请贷款的,需在拍卖公告发布后10日内向指定的四家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银行根据贷款条件,对竞买人借款资格以及相关拍卖标的情况作尽职调查并自行批复相关授信总量。授信需在网拍开始前完成;二是该竞买人竞买成功后,四家银行经办人员与法院联系确认拍卖物情况后,核定首付30%拍卖款金额和贷款金额,将工作联系单交予法院。法院确认成交事实后,出具工作联系单由法院和银行各执一份。拍卖成交5个工作日内买受人向法院交首付款。买受人与银行以公证方式将拍卖物相关法律文书收执、房产及土地过户、相关税费缴纳及贷款抵押登记事宜委托银行代为办理;三是法院收到首付款后,根据公证后的委托协议将拍卖成交确认书及收款收据原件交银行。银行收到上述材料后发放贷款,并将款项汇到法院指定账户。法院收到全部拍卖款后出具裁定书、协执书等文书,银行代为办理产权过户。
(课题组成员:刘海东 金雨杰 于利涛)
本文来自《人民法院报》原文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8-03/01/content_13581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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